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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及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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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11: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文化产业的概念辨析需追溯到20世纪初期。那时西方的工业革命使得资本主义生产完成了传统手工业向大机器工业的嬗变,文化也随之被赋予新的表现形式和大工业、批量化的生产形式。正如马克思理论体系中一个重要的观点所阐述的那样,世间万物归根结底是政治的。日新月异突飞猛进的技术触发了资本主义社会体系的急剧更迭,生产方式的转变引发了产学研界激烈的讨。法兰克学派代表学者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在其《启蒙辩证法》中率先提出“文化工业”的概念,即大众文化产品的标准化、齐一化、程式化。大工业机器的引入使得文化失去独特的内容与风格,按照固定的标准、程序批量生产、机械复制。“程式代替了一切,雷同代替了个性,平庸代替了高雅,低俗代替了崇高。整个文化工业把人类塑造成能够在每个产品中都可以进行不断再生产的类型,个人在不知不觉中就被消融到文化产品的程式化和齐一化模式的表现中,每一个体极富有生活情趣的个性特点以及创造性都因顺从这种齐一化模式而变成了泡影,取而代之的是大众媒介极力推崇的样板生活的拷贝。艺术作品被彻底世俗化、均质化、商业化。” 因此,文化工业曾是以消极激进的特征被提出来的,在批量化复制的过程中,曾经的“所思所表最好之物”—文化的价值大规模机械化的生产消解,取而代之的是伪个人化、服务于“上层阶级”的文化产品,起着社会粘合剂的作用。
  然而,文化工业并非一直被学界认作社会发展坏像,即便在法兰克福学派内部依然有学者肯定了文化工业化的发展走向。本雅明在《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品》便提出了文化工业是传统文化产品从“灵韵式”至“民主式”,悄然改变了社会文化功能;阿尔都塞主义学者反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机械式解读,将注意力放在社会结构上;葛兰西霸权主义则认为上层与工人阶级的社会关系在大众文化引入的语境下是“抵抗”与“收编”;后马克思主义提出文化休克的概念,文化碰撞并非简单的流动而是共享与斗争。结合近百年的理论研究与实际经验来看,文化工业是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语境下被提出的,文化的工业化,或姑且解构为意识形态的工业化撼动了固有的社会形态。文化的职能是什么,意识形态内核把握在谁的手中,以及工业化的生产对社会结构的影响成为学界争论的关键性问题。大机器时代的文化生产不能盖棺定论为贵族与中产阶级自上而下的意识形态压迫,也并非纯粹自下而上攀升抵抗的工党文化力量,而是可以来自任何阶层的混合物,在社会力量的“抵抗”与“收编”中形成了均势妥协。随着社会与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文化工业逐渐多样化使得业界将culture industry改为复数形式的industries,即“文化产业”。
  由于意识形态以及表现方式不同,何谓文化产业,以及文化产业门类如何划分在当下世界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与划分,就连“文化产业”一词在不同的国家叫法截然不同,根据实际情况被赋予诸多独特的内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给予文化产业的定义是“按照工业流程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的一系列活动。” 英国早在1997年便意识到文化产业蕴藏的强大力量,并称之为“创意产业”。前英国首相布莱尔任职期间创立“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并兼任组长。在1998年颁布的《创意产业路径文件》中,创意产业“指那些从个人的创造力、技能和天分中获取发展动力的企业,以及那些通过对知识产权的生产和开发创造潜在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 此外,文件将其分为十三个门类,包括广告、建筑艺术、古董市场等。文化产业在美国谓之“版权产业”;英国谓之“创意产业”;日本谓之“娱乐观光产业”,韩国谓之“文化内容产业“。
  中国文化产业概念的界定经历了三次修改。2004年,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建设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科学、系统、可行的文化产业统计,国家统计局颁布《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04)》,规定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整体来说,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活动主要包括:1. 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2.文化传播服务 3.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4.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服务 5.文化车陂生产和销售活动 6.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此次分类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四层。第一层按照文化重要性分为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两大部分;第二层根据文化管理部门需要和文化活动的特点分为九大类;第三曾依照产业链上下层分类关系分为24类,第四层80小类。(见图一)



(图一:作者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04)》源文件整理)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04)》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文化产业增加值统计口径不一;缺乏对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区分;原有分类无法适应新媒体迅速发展带来的行业变化;忽视动漫及游戏行业、知识产权中“软件服务”等。于是,为了建立科学可行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国家寻思反应,于2012年对《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进行二次修订。《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对文化产业分类标准如下:“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2.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须的辅助活动;3.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4.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此次修改根据文化活动的自身特点分为第一层(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第二层(10大类)、第三层(50个中类)、第四层(120个小类)。(见图二)



(图一:作者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源文件整理)

  2018年,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持续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提供统计保障,建立科学可行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国家统计局对其进行第三次修订,颁布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首先,对于定义部分依旧延续了“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具体范围包括“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在最新的版本中,文化及相关产业被分为了九个大类,分别是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摄录设备制造及销售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在九大类之下还有43个种类和146个小类。(见图三)总体来说,此次分类为反映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生产活动提供标准分类依据,为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提供统一的定义和范围,为发展文化产业、推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提供统计服务。



(图一:作者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源文件整理)

【注:未经作者同意,严禁对此文进行更改、转载及使用。 感谢您的配合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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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11: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精神产品和服务说”和以上关于我国的文化产业的界定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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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11: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国的文化产业怎么称呼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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