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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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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9 15:3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问:不服交通警察首次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怎么办?
应及时查阅、复制证据,并在收到认定书三日内将复核申请书提交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因此,建议在收到责任认定书当天,立即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46号)第六十五条:“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之规定,向办案机关申请查阅复制交通事故案卷材料;同时,围绕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来草拟《复核申请书》,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注意,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问:逾期提交《复核申请书》,导致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复核申请怎么办?
可以申请执法监督也可以直接针对损害赔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如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足以影响责任划分,但超时申请复核导致上一级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之规定,通过向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申请执法监督进行纠正,或者直接针对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赔偿权利人是谁?
也就是谁有权获得赔偿?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一般指受害人本人,本人是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受害人死亡的,通常由受害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行使赔偿权利,即父母、配偶、子女,这里的配偶指经过婚姻登记的配偶,仅同居关系的不视为赔偿权利人。子女含婚生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四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赔偿义务人是谁?
也就是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指在侵权行为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等组织。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根据不同情况,赔偿义务人会有不同。通常是由驾驶人承担,但驾驶人的驾驶行为系履行职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车主如存在过错,则需要与驾驶人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挂靠关系的,挂靠人以及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准许他人套牌的车辆发生事故的,套牌及被套牌的双方均需承担连带责任;车辆转让但是未办理过户登记的,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购买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向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挂靠人、被挂靠人,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主张赔付。

第五问: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伤情严重,家属无法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怎么办?
1、可先申请对方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垫付。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故交强险公司垫付金额最高为18000元。
2、申请道路救援基金。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目前每个伤员垫付的金额不能超过8万元。”
3、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一方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六问:若对方驾驶员有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或者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付?
1、可以要求对方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进行理赔。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2、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理赔,需要区分情况,主要考量对方车辆投保人在购买商业险时,保险公司是否对投保人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告知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免责条款(如发生酒驾、醉驾、无证驾驶、逃逸情形免赔)的提示告知,则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仍然需要承担理赔责任,如果已经尽到免责条款提示告知义务,则对方车辆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无需理赔。

第七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约定支付期限的,对方不按约定付款,怎么办?
可直接提起诉讼。但建议达成赔偿协议后立即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方不按约定付款的,受害人可凭司法确认裁定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因提起诉讼增加维权成本和讼累。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

第八问:好意同乘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好意同乘在生活中比较常见,是指乘车人经好意驾驶人同意无偿搭乘车辆的好意施惠行为,助人为乐是传统美德,是社会公序良俗的组成部分,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倡导崇德向善,鼓励相互帮助。因此,如果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九问:在贵州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是否只按贵州省的标准进行赔偿?
答案是否定的,不绝对按照贵州标准赔偿。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因此,通常情况下,只要有证据证明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贵州省标准的,可以主张按照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标准来进行赔偿,如沿海地区的旅客到贵州旅游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的,可以要求按照沿海地区标准赔偿。

第十问: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导致伤残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导致死亡的赔偿项目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一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还区分城镇和农村吗?
已不再进行区分,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根据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第十二问:事故车辆贬值的损失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不一定,因为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可以主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但是实务当中,也有部分法院会支持赔偿车辆贬值损失,通常支持贬值损失的案件会有以下几个特点:1车辆刚购置时间不长,比如说一年以内的新车;2车辆核心部件受损,如发动机,离合器等影响安全性的部件;3受损非常严重。当然,需要举证证明贬值的价值,有必要申请进行评估鉴定。

第十三问:哪些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修理费、车载物品损失、施救费、重置费用、营运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替代交通费用等。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十四问: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时,能否获得双份赔偿?
法院主流裁判观点是可以获得双份赔偿,但医疗费除外。理由是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在法律上并行不悖,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是普通民事侵权赔偿,工伤保险赔偿是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是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落实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义务,与民事赔偿保护的客体不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应得到的劳动待遇,第三人的赔偿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也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因此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给予受害人双重赔偿的权利,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2015年的《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13条:“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次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法[2016]399号)第10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代为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范围内向其追偿。”

第十五问: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或者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可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可能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职工因工外出期间驾驶或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
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劳动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也有可能认定为工伤,因为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如构成其他故意犯罪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十六问:对方构成交通肇事罪,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理应得到支持。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这是对刑事案件中是否作出精神损失赔偿作出一般性规定。但是该解释中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对于交通肇事案件的赔偿作出了特别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部分(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文章来源: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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